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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004

 
 


有關檢討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諮詢文件

 
  證監會今天發表一份有關檢討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水平及經費、自1998年以來發生的經紀違責事件及投資者賠償安排運作情況的諮詢文件

投資者賠償基金(賠償基金)於2003年4月1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以取代舊有的賠償安排。賠償基金的經費來自從兩個舊有賠償基金(即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及商品交易所賠償基金)轉移的結餘,以及就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執行的證券交易收取的0.002%、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執行的期貨交易收取的每張合約0.5元(小型合約的徵費為每張0.1元)的投資者賠償徵費。於2004年10月底,賠償基金的可動用資產總值約為13.6億元。

證監會市場監察部執行董事狄勤思先生(Mr Mark Dickens)表示:「為免累積超過賠償基金所需的數額及減輕投資者的負擔,該諮詢文件建議當賠償基金的資產淨值達到14億元,亦即根據我們對賠償基金的每年開支(包括賠償開支)及投資回報率的估計而釐定的財政自給水平時,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暫停投資者賠償徵費。以目前的市場成交額而言,預期賠償基金將很快達到14億元的水平。」

為了使賠償基金的經費安排具備透明度及確定性,以及加強投資者的信心,該諮詢文件建議引進一項徵費自動觸發機制,其主要特點如下:
  • 如賠償基金的資產淨值跌至10億元以下,亦即賠償基金須維持以應付其潛在義務的最低審慎水平,便會徵收現行的投資者賠償徵費;
  • 如賠償基金的資產淨值超逾14億元,便會暫停現行的投資者賠償徵費;
  • 為了施行徵費觸發機制,將會採用月底經賠償基金的核數師審計後核實的賠償基金資產淨值;
  • 證監會負責實施及監控徵費觸發機制的運作,並在當時適用的徵費安排有任何改變時藉通告知會公眾及市場,包括有關改變的實施日期;
  • 如恢復徵費,實施日期將會定於證監會發出通告的日期起計最少兩個月後。如暫停徵費,實施日期將會定於證監會發出通告的日期起計後一個月。
此外,該諮詢文件研究現時每名投資者15萬元的最高賠償額,該限額最初於1998年採納。諮詢文件的結論是每名投資者15萬元的限額所提供的覆蓋\\\水平,與1998年及之後的覆蓋\\\水平相若,故應維持不變。

該諮詢文件概述自1998年以來數宗經紀違責事件的主要事實及結果,以及法庭作出的主要判決,以協助公眾及市場更清楚瞭解該等個案的情況及經紀違責事件背後涉及的複雜法律問題。

該諮詢文件亦研究過可能有助改善現行處理經紀違責事件的程序的三項建議(即由賠償基金向清盤人墊付資金,以加快取回已被經紀行抵押予銀行作為貸款保證的客戶股份;賦予清盤人出售證券及分發所得款項的權力;及動用賠償基金支付管理人費用),但由於上述建議將會為賠償基金帶來額外的財務風險、涉及變更投資者現時對經紀行持有的證券所享有的個別所有權權利,並對現行處理信託財產及破產的法例構成影響,因此結論是不應再考慮該等建議。

證監會邀請公眾在2005 年2 月4 日前提交意見,並會在諮詢期結束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發表諮詢總結文件。

該諮詢文件可於證監會網站上瀏覽,亦可於證監會辦事處索取。

書面意見可以下列方式送交﹕

郵寄﹕
市場監察部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干諾道中8 號遮打大廈8 樓

圖文傳真﹕ (852) 2521 7917

網上呈交﹕http://www.sfc.hk
(請於進入「演講辭及刊物」一欄後,再進入「刊物 - 諮詢文件及諮詢總結」分欄。)

電子郵件﹕icfconsult@sfc.hk

(此最新消息節錄自證監會網站「演講辭及刊物」)